女,33岁,2012年与前夫协议离婚,约定给女儿的赡养费1600元/月(每年递增3%),到2014年为1700元/月,2015年为1750元/月。但从2014年4月份开始,前夫以生了小孩、购了新房等造成资金压力较大为由,拖欠赡养费。经多次催促,前夫在2015年10月至12月每月支付了1750元(口头说是给2015年的赡养费),之后又开始停止付款。 请问:一、关于诉讼时效2年的问题,2014年4月份的欠款,是否必须在本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朋友说,当时协定的赡养费偏高,若前夫提出无能力支付,法院是否会改判标准,我如何可以保护自身的权益?三、若本月起诉,该以什么时间段起诉?若之后两年,前夫继续拖欠,是否又要另案起诉?恳请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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