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实施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

《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取消起付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全额资助,其他困难群体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定额资助。

《条例》要求,提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起付标准降低至参保居民的50%;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合理确定住院治疗按床日付费支付标准;建立合理超支补偿机制,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预付不低于一个月的周转金。

《条例》指出,省、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属于社会救助范围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救助;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与医疗机构建立精神障碍患者评估救助机制,在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经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将社会救助资金直接转移到所在医疗机构用于支付伙食费用;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实现免费服药。(记者邹欣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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